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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很多房東或房客經常會要求租約要送法院公證,已公證或未公證的租約究竟有何差別,常常使很多人弄不清楚。原則上租約縱使未公證,仍然可以合法發生效力,並非一定要公證,才能合法生效。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乃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能經由公證的程序而可以直接取得強制執行效力的事項,僅限於:

1.租期屆滿,房客不肯遷讓時,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權利。
2.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稻米)或有價證券(如支票)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權利。

例如房東請求房客付房租的權利、房客請求返還押金的權利、或房東因為房屋受損害而得請求房客賠償之權利…等。

不論是前述的任何一種權利都必須載明在公證書裏,並表明「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旨,否則仍然不具有直接能強制執行的效力。目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裏都有印製完善的租約公證格式,只要把想令其發生直接強制執行效力的各種權利,填入該格內,經公證就可達到效果,堪稱方便,可多利用。


*租屋糾紛的解決途徑

1. 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 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2. 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3. 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新增訂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以因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額交易糾紛,避免因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慎重繁瑣而影響人民為自己小額財產權爭取應有權益的意願,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社會不公及對司法的不信任。

4.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色在於簡便迅速,且做了一些利於一般人民(即非法人、商人、大公司等)的規定,以使程序不成為阻礙人民爭取權利的因素。其中詳細內容,請參閱附錄之小額訴訟程序。

5. 如果房東與房客的糾紛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之,但若法院認定不妥,仍可依其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此外,若糾紛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而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雙方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之。

6. 該程序可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行之,所以,各法院除上班時間外於其它時段仍提供小額訴訟程序的服務,至於詳細作業情形請逕洽各法院。但若當事人其中一造提出異議者,就不能於非上班時間進行了。

7.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許多未能詳細介紹之處,請參閱法條或詢問各法律服務機構。